2010年6月18日 星期五

生物多樣性公約

1992年6月在里約熱內盧的地球高峰會議上開放供全世界各國簽署,於1993年12月29日開始生效後,積極展開生物多樣性的相關工作,截至2006年3月,共有188個締約方簽署,堪稱全球最龐大以環境議題為主的國際公約組織之一。公約目標是按照公約有關條款從事保育生物多樣性、永續利用其組成及公平合理分享利用遺傳資源而產生的惠益。該組織會議與發展動向,均將密切關係並影響我國在國際社會參與與政策規劃發展。因此,自生物多樣性公約組織首次締約方大會起,我國即密切注意及參與。

目的:

為目前國際上與生物多樣性相關的最大公約組織,主要目的是透過締約國的努力,推動並落實公約三大目標:1.保育生物多樣性2.永續利用其組成分子3.公平合理地分享生物多樣性遺傳資源所產生的利益。

作法:

一、專題工作方案:(一)森林生物多樣性、(二)內陸水域生態系統生物多樣性、(三)海洋和沿海生物多樣性、(四)農業生物多樣性。

二、跨領域問題:(一)保護區、(二)獎勵措施、(三)威脅生態系統、(四)影響評估、(五)賠償責任和補救、(六)生物多樣性和氣候變化,以及(七)公約的行政工作和2007~2008兩年期工作方案預算。

文章來源:

http://www.coa.gov.tw/view.php?catid=11399&print=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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