顯示具有 廣告 標籤的文章。 顯示所有文章
顯示具有 廣告 標籤的文章。 顯示所有文章

2010年5月19日 星期三

流言終結者~史上最強"除便"配方~

image

(中央社記者王鴻國台北縣4日電)台北縣政府衛生局今天公布,日前查獲藝人方季韋於電視購物台代言某品牌「酵素」食品廣告,宣稱有瘦身療效,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,裁罰新台幣4萬元罰鍰。

衛生局下午公布電視側錄畫面,方季韋在影片中明白述及服用某品牌酵素1個半月,體重就從67公斤瘦到58公斤,認定方季韋違法為產品代言並宣傳有「瘦身減重」療效。
衛生局藥物食品管理科長王淑芬表示,全案是雲林縣政府衛生局於去年底發現並展開側錄等蒐證工作,廠商地址在台北市,本姓葉的藝人方季韋住北縣,因此全案分別移送台北縣市處理,廠商及藝人都遭罰4萬元。

衛生局表示,食品廣告不得有誇大不實、易生誤解、涉及醫療效能等誤導消費者行為。若違反規定經查獲,可依法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;如宣稱醫療效能,可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。呼籲廠商及代言人勿觸法,消費者應慎選食品,以免花錢又傷身。

資料來源:http://www.cna.com.tw/ShowNews/Detail.aspx?pNewsID=201005040198&pType0=aALL

代言廣告不實 方季韋挨罰4萬元

〔記者何玉華、陳慧貞/綜合報導〕「大家好,我是方季韋,我瘦下來了,我是酵素的改造者…不小心胖到67公斤,同樣能夠回復到58公斤的體重…瘦身8公斤只有一個半月。」台北縣衛生局認為,方季韋(原藝名方季惟)在電視購物台代言「酵素」食品廣告,內容述及這些字句,已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「不得有不實、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」的規定。蒐證後確認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,依法開罰 4萬元。

藥物食品管理科科長王淑芬解釋說,依行政罰法第14條,共同實施違法行為者要分別處罰,除了開罰販售的業者,代言的藝人也同樣要罰。

目前人在日本的方季韋,昨日並未回應這項處罰。

資料來源:http://www.libertytimes.com.tw/2010/new/may/5/today-life19.htm


<></>
<></>

名 稱:食品衛生管理法 英

修正日期:民國 99 年 01 月 27 日

第 19 條

對於食品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、宣傳或廣告,不得有不實、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。
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、宣傳或廣告。
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公告限制特殊營養食品之廣告範圍、方式及場所。
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,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,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(法人或團體名稱)、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、住居所(事務所或營業所)及電話等資料,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,不得規避、妨礙或拒絕。


資料來源:http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L0040001











以下為該藝人代言S86益菌酵素的廣告片段,請在閱覽該影片






後搜尋相關資料(可上網找、可與家長、同學、朋友討論)






找到該廣告中「不實、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」在那裡?






並依所學的生物相關知識,判斷該陳述為什麼不合理?





要是換成你來設計實驗,要怎麼設計呢?






試試看~老師相信你們一定可以做的到~加油啦~










真的找不到,再來回答這個簡單版的問題吧 ^^!



以下這個實驗設計那裡有問題?



為什麼?














接下來預計要在blog上請大家進行一系列類似的的活動



可是想不到有什麼好的活動名稱耶



有沒有什麼點子可以分享?

Links