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內關於基因改造生物的稱呼一般包括基因轉殖生物( transgenic organism )與 GMO (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, genetically manipulated organism )或 GEO ( genetically engineered organism );同時也有將基因改造食品( 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 )直接以 GMO 代稱的情形。事實上基因改造生物範圍應該較基因轉殖生物為廣,因為轉殖只是改造的一種方法。而英文的“ genetically manipulated "或“ genetically engineered "與“ genetically modified "在技術層次的意涵較為接近;但其不同處,並不完全在於技術面,而是在於其所彰顯的社會意義。由於“ genetically manipulated "有「操弄基因」的意涵,故選用“ genetically manipulated "的人士通常對於基因改造生物有比較負面的觀點,而想利用這個名詞突顯基因改造生物的爭議性質;相對而言,“ genetically engineered "「基因工程」不但爭議性較少,且帶有高科技、進步等正面意涵,所以比較常被支持基因科技的人士所運用。
整體而言,基因改造生物係廣義的指經由基因改造技術,所培育出之生物體或新物種,包含微生物、植物與動物等;而其中具有繁衍後代以移轉或複製遺傳物質能力的,則通常被稱為基因改造活體( living modified organism , LMO )。
由於基因改造生物為經由基因重組技術,在改變了生物的遺傳物質之後所「製造」出來的生物,所以一般認為這些人造生物可能耳自然生長的生物,或其他由人工培育但未直接涉及基因層次的生物體有所不同。因此,就規範與管理的目的而言,似有必要將基耳改造生物與其他生物加以區別;而區別的重點,則在強調基因改造生物的非自然以及基因遺傳物質被改變等徵例,例如,歐洲聯盟(以下簡稱歐盟) 2001/18/EC 指令第( 2 )條對於基因改造生物的定義為:「基因改造生物係指人類以外之生物,其遺傳物質之改變係經但非天然交配或重組所造成者。」聯合國農糧組織 / 世界衛生組織( FAO/WHO )所組成之食品標準委員會( Codex )對基因改造生物之定義則為:「基因改造生物是指基因遺傳物質被改變的生物,其基因改變的方式係透過基因技術,而不是以自然增殖及 / 或自然重組的方式產生。」
來源:http://140.112.89.45/GMO/jsp/show.jsp?MasterNo=4&SlaveNo=9&NotifyNo=8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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